一、离婚诉讼流程
离婚诉讼分为三个阶段:起诉、审理、判决。
【起诉】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;
【审理】即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、开始诉讼程序,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;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,应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,使当事人消除分歧,互相谅解,从而达成和好或离婚协议。达成和好的,由提起诉讼一方撤诉,婚姻继续有效;就子女及财产问题等达成一致意见的,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,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。经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离婚案件,法院进行开庭审理。
【判决】即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后出具判决书。法院通过开庭审理,可能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。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,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,进行二审诉讼程序。对生效的离婚判决(调解)不服的,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,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。
二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
1、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;
2、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;
3、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六个月内又起诉的。
三、离婚诉讼管辖
依照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,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但在下述情况下,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:
1、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,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,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2、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3、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4、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5、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6、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,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四、离婚诉讼的时间
夫妻单方起诉离婚的,离婚在多长时间依据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而定,简易程序应该在起诉三个月内判决,普遍程序最迟6个月。
法律依据:《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;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。
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。